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
文件号 | 环办法规函〔2021〕606号 | 制发日期 | 2021-12-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为“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覆盖了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环境要素,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较好地反映近几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果。
现将“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加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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