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1-11-24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强化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先建后认、公平择优、动态实施的原则,2021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继续面向全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重点面向省重点培育的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纺织、集成电路、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农业、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突出的企业。主营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连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苏省内纳税。
2.原则上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成长性。
3.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
4.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2.牵头成立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等相关联盟组织。
3.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或省级以上现代学徒制试点任务,至少与省内一所院校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
4.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任务或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5.至少与1所省内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过冠名班、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合作人才培养累计50人以上;或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或共建企业学院,在校生规模100人以上(含)。
6.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其中之一。
7.捐赠省内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在省内院校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累计在50万元以上。
8.参与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企业骨干人员至少2人以上加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次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有申报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报告》(附件1)、《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数据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开展校企合作、联合育人等相关情况需合作院校予以证明。各设区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2021年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请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并扫描成单个电子材料(PDF格式)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在苏分支机构等可直接将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同步提交电子材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江苏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向社会公示。
四、建设培育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相关部门结合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
(二)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实施成果,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纳入建设培育库的企业,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
五、支持措施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优先考虑将建设培育试点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三)支持省内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优先选择试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建设。
(四)对与省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优先认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的其他支持和优惠政策。
六、管理措施
(一)建设培育试点企业要积极参与院校人才培养,与合作院校共同制定及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实训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和考核标准等,开展学徒制等协同育人项目,接纳院校师生实习实训,选聘企业技术骨干担任学徒师傅,为学徒专业技能学习和顶岗实习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支持或联合院校开展项目申报、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等活动,激发院校科研活力,整合校企双方科研资源,协助院校兴建实验室、技术平台等;要发挥自身优势,为院校教师提供考察观摩、在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挂职、参与产品研发等活动机会;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汇报建设培育进展情况。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复核评估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评定、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导致较为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未履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责,存在不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合作院校认为严重不符合产教融合要求,经协调仍未整改的。
七、其他
(一)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和产业布局,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切实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有效促进校企合作,不断深化产教融合;要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要组织好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政策支持,明确具体措施,并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二)省相关部门可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试点企业,并根据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三)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动员本行业、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
(四)申报报告提纲和数据表电子文档请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fzggw.jiangsu.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徐海斌,025-83392457,025-83392441(传真),jsfgwshc@ 163.com,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0号9号楼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张赟,025-83335667,025-83335610(传真),jsjytzjc@163.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袁石英,025-83276077(兼传真),yuanshiying@jshrss.gov.cn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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