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苏政发〔2022〕31号 | 制发日期 | 2022-02-25 |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二、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
2021年度起,将各市、县(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
省财政将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统筹标准
(一)根据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中各市、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5000元、4250元、3750元确定基础统筹金额。
(二)将各市、县(市)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基础统筹金额的调节系数。
(三)基础统筹金额与调节系数的乘积即为省财政收取的统筹资金金额。
四、返还、奖励
(一)达标返还机制。
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五项指标达到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返还。
(二)提升奖励机制。
1.空气环境质量。(1)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2)对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且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对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市),PM2.5年均浓度每比上一年度下降1%,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5%。
2.水环境质量。对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的,或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未达到100%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碳减排指标。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有进一步改善的市、县(市)进行奖励。下降率每比目标任务改善0.1个百分点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
五、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省级净统筹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等支出,按照跨年度统筹原则安排预算,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分配下达。
六、组织实施
本政策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指标考核结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奖励。各市、县(市)要加大减污降碳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度至2025年度,2023年度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适当调整。
《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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