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2-05-25 |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的化学短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 抽样方法
本次任务抽样领域为生产企业。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监督抽查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进货及库存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企业自愿无偿提供的除外),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抽样人员须索取购买样品发票、收据等购样凭证。
本次监督抽查按GB/T14334-2006《化学纤维短纤维取样方法》标准中规定取样方法抽取数量1000g(其中500g备样),抽样基数不得低于500kg。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 检验依据
表 1 化学短纤维产品检验项目表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 判定规则
4.1 依据标准
GB/T 14463-2008《粘胶短纤维》
GB/T 14464-2017《涤纶短纤维》
GB/T 16602-2008《腈纶短纤维和丝束》
FZ/T 52001-1991《氯纶短纤维》
FZ/T 52002-2021《锦纶短纤维》
FZ/T 52003-2014《丙纶短纤维》
FZ/T 52005-2014《缝纫线用涤纶短纤维》
FZ/T 52006-2006《竹材粘胶短纤维》
FZ/T 52010-2014《再生涤纶短纤维》
FZ/T 52019-2018《莱赛尔短纤维》
FZ/T 52025-2012《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
GB/T 14334-2006《化学纤维短纤维取样方法》
GB/T 14337-2008《化学纤维 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335-2008《化学纤维 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
GB/T 14336-2008《化学纤维 短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GB/T 14342-2015《化学纤维 短纤维比电阻试验方法》
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4.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 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 本次监督抽查项目均可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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