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 | ||
文件号 | 环水体〔2022〕55号 | 制发日期 | 2022-08-31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部 林草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广电总台,气象局、能源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疾控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电网、三峡集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9月8日印发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共抓大保护工作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江经济带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四)区域范围。
包括长江经济带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以及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二、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五)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切实巩固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与问题整治。推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源水质安全。到2022年年底,完成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到202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界立标。(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疾控局等参与。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六)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农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建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科学确定治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加快“混错接”和“老破旧”污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坚持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有力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节能低碳的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建设,加强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推动实现垃圾渗滤液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到2025年年底,推动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治理。
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整治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推动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化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园区外化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防范环境风险。到2023年年底,长江经济带所有化工园区完成认定工作。到2025年年底,长江经济带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沿江化工产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全面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八)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探索构建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长江沿线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装备提档升级,推进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推行畜禽粪肥低成本、机械化、就地就近还田,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农田排水调控、循环利用、坡耕地径流拦截、生态净化等技术,推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完成130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着力解决垃圾围村和农村水体黑臭问题。(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九)强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
推进长江经济带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单证闭环管理,稳步推广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采取船上存储、交岸接收的处置方式。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同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提高港船岸电设施匹配度,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稳步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绿色综合服务区的建设和有效运营。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和限制航行区域。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到2025年年底,船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处置,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尽洗。(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国家电网等参与)
(十)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全面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加强统筹调度和技术指导,指导各地按照“一口一策”原则研究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动实施,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加强截污治污工作,解决污水违规溢流入江等问题。到2023年年底,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整治,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十一)加强磷污染综合治理。
深化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推动磷矿、磷化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省份编制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湖北、贵州等省份,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重点加大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湖南湖北段、沱江、岷江、乌江、太湖、丹江口水库等磷污染治理力度。(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参与)
(十二)推进锰污染综合治理。
以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为重点,着力推动锰污染综合治理,推动长江流域有关省市加强锰渣库综合整治,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优化调整电解锰产业结构,推动锰产业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牵头,矿山安监局参与)
(十三)加强涉镉涉铊涉锑等重金属污染防治。
重点开展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依法加强监管。将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涉铊涉锑等污染防治,推进解决区域性、特色行业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十四)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
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系统排查污染治理成效,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编制“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并销号。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到2023年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并销号。到2025年年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生态环境部、矿山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开展水面漂浮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加强三峡大坝等漂浮垃圾集聚区管理。强化沿江岸线塑料垃圾清理。严查塑料垃圾非法倾倒岸线行为。(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三峡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围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有序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合流域内化工园区整体布局,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重点,明确环境监管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三、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十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
科学构建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办法,制定评分细则。完善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网络,推进水生态考核监测支撑能力建设,制定出台统一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价考核标准体系。定期开展水生态监测评价,识别水生态问题,对水生态问题严重区域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技术帮扶。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参与)
(十八)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中华鲟等珍稀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科学评估长江禁渔和物种保护成效,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强化关键栖息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涉渔工程水生生物专题影响评价,督促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减缓涉渔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影响。推动国家重要江河湖库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增强河流连通性。到2025年年底,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较为健全,中华鲟、长江鲟和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项目顺利实施,长江生物完整性持续提升。(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十九)全面实施十年禁渔。
落实落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施好长江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跟踪帮扶方案,开展安置保障情况跟踪回访,健全就业帮扶台账,推动“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继续实施“亮江工程”,到2025年年底,禁渔水域管理秩序良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农业农村部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二十)实施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
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任务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国家批准后,科学谋划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规模和次序,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推动天然林提质增效、加强公益林建设,启动重庆市、成都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开展长江上游高原湿地、中游低山丘陵湿地、下游冲积平原湿地保护修复。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开展沙化土地、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到2025年年底,完成沙化土地治理面积7.5万公顷,完成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积100万公顷。(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部参与)
(二十一)深入实施自然岸线生态修复。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严格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保护自然岸线,结合河道整治等工程推进实施河湖岸线修复,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深化美丽岸线建设。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长江中下游崩岸治理。(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二十二)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
推进横断山区、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大巴山、武陵山区、三峡库区、鄱阳湖洞庭湖等河湖湿地、大别山-黄山、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实施贵州武陵山区、安徽巢湖流域等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持续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效益。(水利部负责)
(二十三)加强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加强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丹江口、洞庭湖、鄱阳湖、洱海、洪湖等重要湖库综合治理。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分清行政区域责任,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推进若尔盖等国家公园创建,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推进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开展鹤类、鹳类等重点水鸟类群冬季同步监测,推动建设一批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地定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切实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全面提升保护成效。(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等参与)
四、着力提升水资源保障程度
(二十五)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缺水地区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二十六)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
出台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限期退出类电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鼓励和引导沿江省(市)再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二十七)切实保障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完善生态流量(水位)监测体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管控,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管理,科学精细开展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防洪抗旱、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建立健全三峡水库生态调度长效机制。到2025年年底,生态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三峡集团等参与)
五、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
(二十八)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印发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勘界定标,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用途管控,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利用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各地监管平台(能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评估。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化调整具体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强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主体责任,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研究完善农药、电镀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监管,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三十一)防范化解沿江环境风险。
推广以“空间换时间”的“南阳实践”经验,以嘉陵江、汉江、湘江等流域为重点,编制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完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应急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完善长江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建立灾害风险信息数据库,开展长江流域重大减灾能力评估,分级分类编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加大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气象局、林草局等参与)
(三十二)引导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聚化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规范企业,组织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质量评价。建立一批国家级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推动建设国家水生态安全与健康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加快补齐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落后化工产能跨区域转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推动重点地区沿江1公里内化工企业搬改关。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落实印染、粘胶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铅蓄电池等行业规范条件,推动沿江企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着力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分解落实相关任务。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四)强化法治与标准保障。
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工作,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指导有关地方制定差别化的流域性环境标准和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五)健全资金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积极支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持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点工作。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发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作用。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支持长江流域上下游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果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技支撑。
开展科技专项攻关,实施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重点突破湖库生态系统失衡与水华暴发机理、汛期面源污染行政区域责任界定、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开放水域水生植被恢复、典型工业废水和高盐废水安全近零排放处理与资源化、流域面源污染防控等技术难点。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研究。组织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深入典型城市一线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加强已研发技术产品的集成示范,完善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长江保护修复相关科研活动的支持。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导有关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严格监督执法。
继续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紧盯警示片披露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开展现场检查盯办,强化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系统整改,严肃查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矿山安监局、中央广电总台等参与)
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组织专项督察。(生态环境部负责)
持续深化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能力。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提升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暗访检查。(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等参与)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深化推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牵头,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依法审理各类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长江流域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追究违法主体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推进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一期)建设,加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选取重点水域,开展新污染物、污染物通量、生物毒性监测试点。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掌握长江水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重要江河湖库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积极做好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共享。(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三十八)促进全民行动。
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群众建言献策,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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