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2-11-16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研究出台了《通知》,以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工作。
二、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利用具有可再生、清洁、低碳的特点,将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推动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有利于更加准确反映能源利用实际情况,有利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用能空间,有利于针对性地釆取节能降碳措施,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作为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从五个方面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明确现阶段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随着技术进步和发展,其他可准确计量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将逐步动态纳入。在开展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考核时予以扣除。
二是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唯一凭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绿证制度自2017年正式启动实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规范、有效的核发和交易体系,证书核发、交易总体平稳有序,初步推动全社会形成了较好的绿色电力消费共识。《通知》与现行绿证政策充分衔接,明确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原则上可转让,转让规则另行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三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前提。《通知》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数据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不断夯实统计基础。同时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统计,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四是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通知》提出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需纳入能耗强度考核。《通知》同时要求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在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后,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充分体现能耗双控管理“放”与“收”的科学统一。
五是做好组织实施。为确保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顺利实施,《通知》明确了数据报送与核算机制,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分三次报送后完成最终核算。此外,《通知》还提出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杜绝虚假交易、数据造假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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