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科技厅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2-12-02 |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印发实施后,在提升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原《办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适应政策规定对信用管理提出的新要求。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2021年《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及配套制度发布,要求省有关部门对照条例要求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二是适应科研失信行为情形和处理尺度发生的新变化。2020年,科技部出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5类责任主体的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近期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三是提升原《办法》的操作性和规范性。针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完善、处理流程不够规范、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予以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要求,省科技厅成立起草组,在深入学习国家、省关于信用管理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一是评估论证。9月23日,专题召开评估论证会,邀请法律、信用等领域专家对《办法》的修订进行了评估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办法》的修订是必要、合理、合法、廉洁、可行的。二是文件起草。起草组系统梳理了国家和省关于信用管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新要求,结合专家意见和工作实际,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10月14日至24日,起草组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和厅系统意见建议,并通过省科技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涉及五方面共17条,在逐条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组采纳了5条,并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是开展合法性审查。省科技厅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审议稿)。五是报送审定。11月18日,《办法》(审议稿)通过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由省科技厅印发。
三、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修订后为七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职责分工等。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适用范围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价):主要包括信用记录的内容、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免责条款。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包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内容。第五章(信用修复):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等。第六章(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信用承诺制等。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参照执行范围、施行期限等。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责任主体范围。对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增加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认定程序。鉴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失信行为处理程序上已十分详细且便于操作,修订后失信行为认定程序严格参照执行,包括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和期限,信用信息产生后及时汇交,推动实现全省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共治。同时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增加了信用修复条件及流程,保障相关责任主体权益。
四、主要特点
《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坚持制度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信用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发挥信用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中的关键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及常见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提升可操作性。三是坚持审慎监管。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方式,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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