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3-06-21 |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危化品船舶换货种“应洗必洗”,提高公共环保设施利用效率,助力危化品洗舱站运营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舱站是指江苏省长江水域内为装载危化品的船舶在更换货种或检验、修理前提供洗舱作业服务的专用场所。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且仅在内河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
第三条 洗舱站主要以企业市场化运营为主,省财政对洗舱站运营实施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洗舱站运营企业应对比同期同类市场价格提供不低于1万元/艘次的让利优惠,并在《船舶洗舱费用确认单》中写明实际让利金额。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和江苏海事局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和江苏海事局下达补助资金,指导洗舱站运营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根据江苏省长江水域危化品运输及洗舱站运营情况,研究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江苏海事局负责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危化品船舶洗舱及污染物接收现场核查,做好申报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采取超额累进计算方式实施分类补助。洗舱站为船舶提供洗舱服务的,按照1万元/艘次给予基础补助,对于年度洗舱数量超过50艘次,不满100艘次的部分在基础补助上增加2万元/艘次,超过100艘次的部分在基础补助上增加3万元/艘次。
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如申请总额超过1500万元,在按本办法核算基础上,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江苏海事局会商后根据各洗舱站洗舱数量按比例提出补助建议。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洗舱站运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以及其他与提高洗舱站运营良性发展直接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补助期2年。洗舱站企业应在办法施行满1年后的次月向洗舱站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助申请。提供上一年度洗舱船舶清单,船舶名称、洗舱时间、船方联系方式、洗舱核算费用、实际让利金额、实际收取费用,并留存《船舶洗舱费用确认单》备查。洗舱站企业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洗舱站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对洗舱站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船舶洗舱作业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在江苏海事局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第九条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补助资金将直接拨付至江苏省水上搜救服务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服务中心按要求于15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各洗舱站。
第十条 江苏海事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度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留存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洗舱站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洗舱站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洗舱、未让利于洗舱船舶、虚假接收洗舱水及含油类污染物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费用的,取消年度补助资格,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和洗舱站要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违法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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