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
文件号 | 市监稽发〔2023〕123号 | 制发日期 | 2023-12-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宣称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药品衍生物或类似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期,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青岛尚医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出具了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现将《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见附件)发给你们,可作为案件查办中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的参考。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速从严查处此类案件,依法吊销许可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2023年11月24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委托,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的有毒有害性进行评估、认定。
专家组听取了汇报,经研究,形成认定意见如下:
一、非甾体抗炎药具有解热、镇痛、消炎等作用,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乙酰苯胺为母核的药物,如对乙酰氨基酚、非那西丁等;
2. 以水杨酸为母核的药物,如阿司匹林、贝诺酯、二氟尼柳等;
3. 以吡唑(二)酮为母核的药物,如保泰松、氨基比林、安替比林、安乃近、非普拉宗等;
4. 以苯并噻嗪为母核的药物,如吡罗昔康、美洛昔康等;
5. 以二芳基芳杂环为母核的药物,如塞来昔布、罗非昔布等;
6. 以芳基甲酸、芳基乙酸、芳基丙酸为母核的药物,如双氯芬酸、布洛芬、吲哚美辛、萘普生、甲氯芬酸等;
7. 其他,如尼美舒利、阿扎丙宗等。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药物,而该类原料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上述非甾体抗炎药,均属于非法添加。
以上药物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具有相似/相同的作用,具有类似属性和危害性。因此,添加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可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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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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