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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工网 服务平台 公平贸易 合规动态 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十大注意事项
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十大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03-25

中国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政策在过去10多年的时间里不断更新,各大农药公司相继推出仅限出口农药的海外销售,本文为大家总结一些关于农药登记中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注意事项。

(1)剧毒、高毒农药或有“三致”风险产品,不同意办理仅限出口登记。

(2)百草枯、甲磺隆等禁限用农药,不再新增仅限出口登记。

(3)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登记的,不再批准。已批准的,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

(4)新农药原药可与制剂同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原药登记,同时提供农药标准品。

(5)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或仅限出口登记前,已受理的新农药仅限出口药登记申请,继续按照仅限出口新农药产品批准登记。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或仅限出口登记后,不再受理其他企业含该有效成分农药的仅限出口登记;已受理的,不再批准仅限出口登记。

(6)仅限出口登记的产品含量可以不用满足有效成分位数要求,但是申请的含量产品应与境外需要的含量一致。

(7)试验报告和试验单位资质要求与境内登记要求一致。

(8)对于制剂登记,原药来源应当是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原药,新农药制剂除外。

(9)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不包含该产品生产范围的,不批准登记延续。

(10)境外农药登记或进口许可证明文件不在有效状态或失效的,不批准登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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