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 ||
文件号 | 苏应急规〔2024〕3号 | 制发日期 | 2024-09-02 |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等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修改为《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修订了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苏应急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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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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