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1970-01-01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苏政规〔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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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工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加快推动全省化工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化工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化工产业集群,助力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到2027年,全省化工产业保持平稳增长,年均工业增加值增速6%以上,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现代化工产业体系日趋完善。化工园区产值贡献率提升至80%以上,打造3家以上千亿级园区。规模以上化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以上,高端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的自给率显著提高。能耗强度、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不断优化产业布局
(一)统筹谋划空间布局。高起点实施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和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推进江海联动发展。构建以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省级化工园区为主体的化工产业发展格局。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推动企业向园区集聚、产业向链式发展、产品向高端升级,加快形成区域优势互补、园区各具特色、产品结构合理的产业布局。
(二)做大做强沿海产业带。发挥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带动作用,与周边化工园区联动协同发展,依托炼化一体化、轻质化资源利用等项目提供的丰富有机原料资源,延伸发展化工新材料和专用化学品,打造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世界一流石化产业集群。加快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建设,重点发展高端聚烯烃、特种橡胶与弹性体、生物基聚酯、绿色资源综合利用等特色高端新材料,培育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创新高地和新增长极。
(三)做精做优化工园区。完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个园区确定1-2条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或特色产业集群,明确发展方向和结构布局,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推动特色化、差异化、高端化发展。按照“产业集群化、管理智慧化、发展绿色化、运营一体化”的要求,大力推进以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为主的产品高端、管理规范、安全绿色的专业化工园区建设。
(四)推动集聚集约发展。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实施,引导支持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推动化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以及为其他行业配套的二氧化碳捕集、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工业气体项目可以在化工园区外实施,支持润滑油、涂料等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区域特色产业进入合规园区整合集聚发展。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发展优势产业链。以化工园区链主企业为龙头延伸中下游产业链条,促进化工产品精深加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重点发展高端聚烯烃、工程塑料、聚氨酯材料、橡胶及弹性体、高性能纤维、高性能树脂、氟硅材料、新型涂层材料、功能性膜材料和电子化学品等10大优势细分领域。对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强链补链延链新建化工项目,可不受投资额限制。
(六)培育壮大优质企业。加大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支持龙头企业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升级需要,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培育2-3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千亿级综合性化工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主业、专注细分市场专精特新发展,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每年培育100家左右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产业链领航企业。
(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化工园区积极对接世界500强企业、央企总部和跨国公司,精准开展产业链招商,重点引进和实施一批打基础、补短板、强功能、增后劲的高能级项目。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印发的《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在特种工程塑料、生物基材料、高强高模纤维、高纯电子化学品、高效绿色催化剂等产业化上形成突破,提升高端产品供给能力。
(八)支持企业提质升级。化工园区外企业搬迁入园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提升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化工重点监测点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确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平衡。园区外其他企业(非化工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产品类别、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升本质安全环保水平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提升改造项目。
(九)压减低端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深入开展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排查,坚决关停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强化安全、环保、能效、质量等标准硬约束,持续压减技术指标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支持化工园区内优质企业整合重组低效产能,推动存量优化,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加快创新体系建设
(十)加强创新载体建设。推进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领域加快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各地创新化工中试管理,对化工中试项目安评、环评适度包容性审批,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中试与创新链、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一)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聚焦产业链短板弱项,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一批原创性、引领性协同攻关项目。鼓励和推动有能力的单位承担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加快突破新型催化、绿色合成、高效分离、功能结构一体化高分子材料制造、“绿氢”规模化应用等关键技术,推动化工产业向高科技、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十二)推动先进技术应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充分发挥苏州实验室、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等作用,加强细分领域成果梳理和精准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支持企业应用微通道、微反应器、连续流等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实国家和省首批次新材料应用扶持政策,加快化工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十三)引进培育高端人才。围绕化工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引进一批能解决产业链关键难题、开辟产业发展新领域新赛道的高端领军人才,鼓励海内外化工领域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江苏创新创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领军人才创新联合体,围绕产业链关键共性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
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实施产业焕新工程。聚焦“产品高端化、装备智能化、工艺现代化、效能绿色化、生产数字化”发展方向,实施产业焕新工程,推动化工行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补齐质量、管理、环保、安全等发展短板。每年实施100个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十五)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在化工园区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应用,引导企业采用低碳原料替代、短流程制造等先进技术和装备进行绿色化改造,有序推动化工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减排,提高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推动化工行业与其他行业耦合发展,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每年培育30家左右省级以上绿色工厂。
(十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在化工行业全面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建设,提升安全生产风险感知评估、监测预警和响应处置能力,对化工装置特别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实施动态评估和管控。开展园区外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持续推进老旧装置“一装置一策”更新改造,切实提高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七)加快智改数转网联。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化工生产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生产设备和流程的智能化改造。持续推进智能制造车间和智能制造工厂建设,树立一批数字化转型的典型标杆。到2027年,行业数字化转型成熟度3级以上企业比例达到15%以上,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85%以上。
六、规范园区建设管理
(十八)规范化工园区管理。加强化工园区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项目入园、日常管理、取消定位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修订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建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监管工作机制。支持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适度扩容,为产业发展提供承载空间。支持承担产业布局战略任务、化工企业入园率低、实施集约集聚提升发展的地区按规定新设化工园区。
(十九)提升基础设施水平。不断完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消防站、专业污水处理、危废处置、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信息化管理平台、封闭化管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建设。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健全仓储物流、人才培训、科技研发等配套服务,切实增强园区综合保障和应急能力。
(二十)建设智慧化工园区。完善化工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和安全、环保监管效能,提升监督管理信息化、分析决策智能化、应急救援一体化支撑能力。支持园区链主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全链条改造,加大核心装备、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和载体平台数字化提升等领域的投入,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加大对化工企业搬迁入园、产业转型、科技创新、数字赋能、设备更新等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强化省级重大项目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要素保障。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审批层级、增加审批环节,加快优质化工项目安评、环评、能评审批,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2日。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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