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
文件号 | 制发日期 | 2024-11-04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现就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自愿同步申请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予实施“两证审批合一”:一年内存在环评文件质量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的;一年内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质量复核被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列为重点问题的;近三年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实施内容
(一)同步办理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可以同步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同步提交环评与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环评与排污许可属同一部门审批的,应同步受理并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环评与排污许可分属不同部门审批的,应加强协调联动。按“同步受理、同步审查、同步办结、核实生效”程序办理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手续。
(二)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技术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管理要求。持证单位在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免予提交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自行监测方案、排放口规范化说明等申请材料。
(三)开展新增排污总量指标打包供给。对实施“两证审批合一”、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较小的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总磷单项小于0.01吨),在项目环评审批中可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每年在“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打包平衡,并纳入管理台账。
三、办理程序
(一)同步受理。排污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步提交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与环评文件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一并作出受理决定。
(二)同步审查。审批部门按要求同步组织开展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或技术评估,并加强技术指导。
(三)同步办结。审批部门同步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同步核发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四)核实生效。审批部门的同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在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检查核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若排污单位实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变动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两证审批合一”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大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培训力度,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排污单位环评事中事后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质量核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强化对开展 “两证审批合一”企业的管理,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推动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省厅定期对“两证审批合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抽查,不断提高发证质量。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两项制度衔接措施有效落实。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全面纳入日常执法现场检查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积极提升工作成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不断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及内容、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及审批效能,推动“两证审批合一”工作取得实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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