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6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围绕外界关切,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
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现初步认定,上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这是一起依法依规正常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史晓丽说,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遭受倾销产品不利影响的中国大陆产业有权对进口产品提起贸易救济申请,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利。
记者了解到,共聚聚甲醛是一种新型化工原料,可替代金属用于汽车、电子电器、高端装备和新能源材料等。
商务部发言人当天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1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公布了初步裁定,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定美国公司的幅度为74.9%、欧盟公司的幅度为42.0%、台湾地区公司的幅度为3.8%-32.6%、日本公司的幅度为33.9%-43.7%。
那么,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意义何在?
“这次对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是为了及时阻止包括美国在内的有关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尽快救济受到损害的中国大陆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史晓丽说。
她指出,对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和初步裁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和作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有理有节的正常贸易救济措施。“反观有些国家,将贸易救济作为保护主义和竞选拉选票工具。例如拜登政府在2024年大选年对中国产品发起了15起反倾销调查和15起反补贴调查,立案数量同比增长158%,创历史新高。”
史晓丽进一步说,中美经贸关系应以互利共赢为基础,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打压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只会损害两国关系和民众福祉,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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