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17届全球化学品法规年度论坛CRAC China 2025正式闭幕。《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立法进程一直备受关注。CRAC论坛期间,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别涛先生以「《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化工企业合规新框架与重点义务解析」为题,发表重磅演讲,系统性地解读了法典的核心内容、立法动向,并为企业划出环保合规的“红线”与风险警示。
《法典》的立法进展与重点内容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与实践发展指明方向、奠定基础。
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编纂工作安排,草案在初次审议后,将按编拆分,分别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之后适时重新合并为完整草案,进行整体审议。
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此次提请审议的包括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三编。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与重点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及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
《法典》颁布后,将取代现行《环境保护法》,成为统领整个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法。当前体系共涵盖生态环境相关法律31件、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覆盖水、气、声等各类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系统。
本次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过系统编订与修订,全部纳入法典。法典正式出台后,上述法律将不再保留。
为贯彻落实法典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与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典新要求和生态保护新形势,部分行政法规需全面调整(如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部分需新制定(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条例》)。生态环境部将抓紧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尽快形成成熟的草案建议稿,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并积极配合后续立法程序。
《法典》旨在构建统一、协调、高效的生态环境基本法律框架,通过更全面、精细、严格的法律规定,推动化工行业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与环保合规,促进行业整体迈向绿色、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相关多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草案的推进,将直接影响化工企业合规实践。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
明确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鼓励报告事故隐患,加强政府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完善道路运输监管措施。这意味着化工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上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和更高的透明度义务。
《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
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此举将增加排放VOCs的化工企业环保成本,促使其加大环保投入,采用更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VOCs排放。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版):
明确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并强调激励安全“吹哨人”机制。这将对化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更高要求,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风险。
上述主要立法动向共同构筑了一个更加全面、严格和精细化的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从战略层面重新审视其环保合规策略,将环境风险管理融入日常运营的每一个环节。
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是多维度、交叉性的,涵盖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处置及国际贸易规则等多个领域。
法律体系的复杂构成
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融合了环境法、安全法、贸易法等。企业需同时考虑化学品作为物质、产品和商品的属性,及其在全生命周期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环保与安全单项法律的协同作用
中国已形成完善的环保单项法律体系(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和安全法律体系(如《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安全生产提出严格要求。
联合应急处置
松花江污染事件和江苏天嘉宜化工公司爆炸等重大事故,深刻揭示了化工企业在环境与安全合规方面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毁灭性后果。中国应急管理部与生态环境部已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严密防控安全风险、环境风险,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国际规则的接轨
中国化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须遵守国际化学品管理公约(如《鹿特丹公约》(PICs)、《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水俣公约》(Hg)和《巴塞尔公约》等)和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等贸易规则)。这意味着企业的合规视野必须从国内延伸到国际,确保产品和生产过程符合全球标准。
《法典》(草案)与化工企业合规密切相关的条款包括:
化学物质与新污染物管理(第640条):
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POPs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这预示着新污染物将成为未来环境监管的重点领域,企业需加强对新污染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部门职责分工(第641条):
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发改、工信、农业、商务、卫健、海关、市场、疾控、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这强调了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各部门的相关规定。
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第642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这增加了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第643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生产、进口、使用清单中的化学物质,必须遵守这些管控措施,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第644条、第645条):
明确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在生产、进口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登记。未取得登记的,不得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也不得用于登记用途以外的用途,更禁止使用未取得登记的单位生产或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这为新化学物质的市场准入设置了严格的环保门槛。
进口环境管理许可(第646条):
对列入严格限制进口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国家将实施进口环境管理许可。这有助于从进口环节控制高风险化学物质的流入。
商业秘密保护与违法责任(第48条、第964条、第1173条):
《法典》(草案)在强调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然而,对于未取得登记生产/进口、超范围使用、使用未登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未按要求生产/进口/使用重点管控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法典规定了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证书、停业、关闭等严厉的法律责任。这表明在环境合规面前,企业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国家通过一系列环境政策和制度引导和规范化工企业的环保行为。
在环保经济政策方面,环境价格、环境税收、绿色信贷、环境交易等工具的运用,激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推动绿色转型。例如,将VOCs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通过经济杠杆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污染治理。
在环保法律制度方面,环境质量责任、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信息披露、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构成了企业合规的基石。
同时,中国环境法律制裁手段呈现出多元化和强化的趋势。
除了传统的行政处罚(如罚款、禁业、声誉罚、双罚制)外,民事责任方面引入了环境功能损害赔偿和虚拟成本概念,旨在更全面地弥补环境损害。
刑事责任方面,污染犯罪、环评/监测/违建入罪等条款的实施,显著提高了环境违法犯罪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此外,治安处罚、信用惩戒(如黑名单制度)、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司法协同和司法鉴定等手段的运用,共同构建了严密的法律制裁体系,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在日益严格的环境监管态势下,化工企业的环境合规义务应从过去的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管理,并充分认识到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化工企业应着力提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审查和内部审计机制。
技术创新与绿色转型:加大环保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应急响应与事故防范: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损害。
信息公开与社会责任: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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