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 ||
文件号 | 大气函〔2021〕18号 | 制发日期 | 2021-08-20 |
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自我国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以来,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我部联合商务部、海关总署先后于2000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2年发布了六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期间,考虑到多数含氢氯氟烃(HCFCs)已经不再进出口,为节约商品编码管理资源,2009年将2004年第三批《名录》的38个HCFCs商品编码调整为12个商品编码。《名录》为依法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许可审批提供了重要基础。
我国已于2021年6月17日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修正案要求,我国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建立氢氟碳化物(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为依法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审批,在你部门支持下,我部在现有《名录》基础上,结合世界海关对受控物质商品编码的要求,基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全部受控物质名单,调整了部分ODS商品编码,同时增加HFCs的商品编码,从而整合形成统一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下一步将根据我国履行修正案要求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联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名录》。现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见附件2)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反馈。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杨倩
电 话:(010)65645592
邮 箱:zsc@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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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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