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
文件号 | 苏财资环〔2021〕50号 | 制发日期 | 2021-09-29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1〕52号),现将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下达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绩效目标同步下达(详见附件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金分别按照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情况和中央切块因素进行分配(详见附件1、2)。
二、按照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情况分配的补助资金,请你们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中央切块因素分配的资金,用于支持各设区市下半年申报入库的中央项目,省财政将根据实际入库情况再作后续调整。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你们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补助资金部分,科学合理填报《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1. 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项目预算指标表.xlsx
2. 2021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因素法分配明细表.xls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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