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关于扶持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全社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恢复发展,有效降低此轮疫情带来的影响,切实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适用范围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 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房屋(含场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3月-8月租金全免。我市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5.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7. 市级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文旅行业消费复苏、重点企业纾困和对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提质扩容项目扶持。鼓励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减免园区内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和支持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游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景区年票有效使用期限。(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8. 鼓励各辖市区对零售、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 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经综合研判后,其一次性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可适当降低。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金额。单位申请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11.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3日后(含3月13日)有效期届满,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领取新证的,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轮疫情解除后30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12. 本轮疫情期间,在物价指数未达到价格补贴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增发一次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户),发放对象为10类低收入群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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