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困难群众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困难群众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困难群众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稳定预期,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基础上,现提出针对性政策措施如下:
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六税两费”。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增值税免征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2.精准执行中央和省级税收扶持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期限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加大相关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按中央规定,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分析,提升留抵退税的精准性,防范税收风险。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4.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规定继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按规定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贴。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5.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6.人行设立4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纾困解难。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人行对普惠小微贷款投放较好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季度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财政“助力贷”,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建立快速审批机制,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助企纾困解难。(责任单位: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7.搭建政银企常态化合作平台,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三个“白名单” ,全年发布并服务白名单企业(项目)不少于800家。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建设地方征信平台,重点推进税信贷、社保贷、政府采购贷等“信易贷”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补贴市区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深入推进国有核心企业对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借力核心企业信用获得融资。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镇江银保监分局)
三、减轻企业运营成本
8.减免房租。对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含科技类)、个体工商户,免除3-5月份房屋租金;房屋所在地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再顺延或从当月起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倡导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技局)
9.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10.实施水、电、气业务报装“一窗办结”,线下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水电气业务报装综合受理窗口,线上通过工改系统联合办理,实现用户一次申请即获用水、用电、用气服务。被认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自疫情发生至全域低风险的次月末,执行“欠费不停电”和电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经营单位实行水、气“欠费不停供”,设置1个月缓缴期。(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住建局、镇江供电公司)
四、支持重点行业恢复发展
11.以“金山消费节”为主线,开展“一市区一特色”消费促进活动,通过发放现金补贴等方式促进消费回暖。鼓励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品质消费进农村。举办“十佳网红打卡地”系列评选,推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对全市承担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保供的重点商超和农批市场,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等新型配送方式,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做好餐饮堂食管理。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适当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营造良好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12.扶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房地产企业延期交付房屋的,结合疫情防控措施对延期交付房屋的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相关责任。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期延误而不能履行合同,参建各方合同主体可将约定的工期顺延。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经主管部门同意,成品房建设比例可按照30%最低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中级法院)
13.开展市级文旅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支持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创新发展。全额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培育更多文旅特色亮点。(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14.开发内容丰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旅游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点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
15.对从事国内旅客运输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汽车站、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巡游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的核酸检测费用,予以免除。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6.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纾困补贴。对因疫情影响停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机构,发放一次性纾困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17.市级工信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智改数转”,实施诊断服务对接、优秀服务商培育、标杆示范引领、中小企业赋能等“十大行动”。(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8.建立健全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供求信息发布、农产品分析调度“三项机制”,畅通销售渠道,切实发挥电商企业“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式配送”渠道优势,开辟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发放工会福利时,积极采购地产农副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
19.深化外贸企业帮扶。组织企业参加“江苏优品•畅行全球”、江苏品牌产品丝路行(镇江专场)、“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等线上展会和对接会,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各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为企业及时提供签发RCEP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货物暂准进口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务。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内销征税报关单,免征内销缓税利息。制定并落实好国家级跨境电商综试区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优化市级中小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镇江海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镇江银保监分局)
五、关心关爱困难群众
20. 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当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SCPI(城镇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3%以上,对困难群众给予不同档次的价格补贴,确保足额发放、应保尽保。加强市县联动,完善全市范围内价格调控实体网点建设,实现常态化惠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
21.加大对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人群的临时救助。对有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特困等低收入家庭,按需直接予以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生活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患者及家庭,先行给予救助,确保不因患病影响正常生活。对因感染患病、居家隔离、停产停业、因疫滞留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地人口,由急难发生地街道(镇)或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22.建立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系统,不断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完善营商环境督查、考核、奖励体系,聚焦企业需求,打造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开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提高问题反应速度和有效处置力度。(责任单位:市营商办成员单位)
23.对因疫情导致的行政申报事项延迟、货物或服务交付不及时等事项,引入“承诺即修复”失信豁免机制,凡企业提供正当理由并作出改正承诺的,由失信认定部门给予一定缓冲期;缓冲期内自行改正的,不再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
24.落实帮办代办服务制度,明确审批标准和责任,建立镇江市重大项目调度推进平台,推动企业申报事项“一单清”、审批职责“一表清”、审批进度“一网清”。向企业精准送达惠企政策,加大政务大厅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形成惠企服务事项“对接—认领—承办—反馈”闭环机制。开展“百所千人助万企”,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深入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和普法宣传,为企业提供法治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政策同一支持事项,如国家、省出台最新政策或要求,原则上按照“取高不重复”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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