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征收,税率为24%。
(2) 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3) 先进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仍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项目或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可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
(5)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资本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
(6) 关税: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道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
(8)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B.对于涉及投资额较大,技术密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予以更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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